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03民初4246号
原告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99号27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雁,该公司职员。
被告陆守备,男,1962年1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守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黎黎
人民陪审员桑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