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申4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号**层**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号院*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于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丽,该公司行政主管。
再审申请人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沃特林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2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东晟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姜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