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九法民初字第0472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2月6日生。
被告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高庙村张坪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镇高庙村张坪经济合作社。
负责人***,职务社长。
被告重庆市华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镇高庙村张坪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汪懋,职务总经理。
被告重庆天谛倍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镇高庙村张坪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大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村28幢。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高庙村张坪经济合作社、重庆市华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谛倍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大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高庙村张坪经济合作社、重庆市华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谛倍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大堰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高庙村张坪经济合作社、重庆市华骏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天谛倍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大堰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