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7民初27572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受理原告***与被告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晶石公元13幢,双方合同履行地也在渝北区,故本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于2017年4月12日开始其办公地址由工商登记地搬迁至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晶石公元13幢。尽管原告称其劳动合同履行地包括九龙坡,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较为妥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查明,被告工商登记地虽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上邦国际社区会所附近,但被告陈述公司从2017年4月12日开始其办公地址由上述工商登记地搬迁至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晶石公元13幢,并由重庆恒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管,实际办公地点不在九龙坡区,原告也在搬迁后的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故被告的住所地及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在渝北区,并提供会议纪要、房地产权证书、(2020)渝0107民初13197、14168号《民事裁定书》为证。原告虽称其岗位为项目经理,项目和公司两边跑,劳动合同履行地包括九龙坡,但并未举证予以证明。
被告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少辉
书记员  魏薪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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