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九龙坡区金宏花木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九龙坡区金宏花木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7民初2784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21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99号升伟晶石公元13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起诉请求支付货款接收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小美 审判员  刘杨兵 审判员  李春伟
书记员  高广楠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