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广达园艺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4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广达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双龙镇连丰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487600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上邦国际社区会所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8472850G。
本院在重庆广达园艺有限公司与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重庆广达园艺有限公司的申请,对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643.5元财产进行了保全。现重庆广达园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0643.5元的财产保全,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村X号X幢XX-X号房屋的查封。
经审查,重庆广达园艺有限公司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中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643.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某某村X号X幢X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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