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尚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与重庆尚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1965号
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76号(重庆国际金融中心)22楼,组织机构代码58426856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惠工路192号A栋25-3。
法定代表人吴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尚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