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710号
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中粮广场F座)8楼。
法定代表人:李宝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理人:李红羽,女,198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波,董事长。
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汤 硕
书 记 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