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6870号
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中粮广场F座)8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518254R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皇姑区。
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01605175T。
被告: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4219U。
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沈**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3.6元,由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 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