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6870号 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中粮广场F座)8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518254R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市皇姑区。 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01605175T。 被告: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000463004219U。 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港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中医药研究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沈**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3.6元,由原告**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 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