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702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56-39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一里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烽筑园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702执14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辽0702执14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滨
人民陪审员 高 健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