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督7号
申请人:**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皇姑区黄河大街56-39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755518254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债务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申请人**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泰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