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鲁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辉展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鲁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574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辉展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辉展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鲁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61.65元,减半收取计52,530.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530.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沈群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