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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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3民初6648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河北汇尔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胜利南街416号塔坛国际商贸城8号楼111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嶷红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十里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汇尔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嶷红茶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1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