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裕三物资有限公司

安徽裕三物资有限公司、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24财保6号
申请人:***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0五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12354G。
法定代表人:束礼考,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城西文昌路文昌商市****信用代码91340124597092357W。
法定代表人:高婷婷,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庐江支行,帐号:13×××73;开户行:庐江惠民村镇银行城建支行,帐号:1040140131015200001846);
二、查封担保人束礼考(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坐落于庐江县庐城镇郭河路422号2#幢3层304号房1套(房地权证庐字第**)。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三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