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民初10267号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10国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马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荟、张燕,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机械制造厂,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万山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杨延军,该厂经理。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机械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