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执307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新3**国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马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关于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已告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时间,请及时向我院提交续查封的书面申请,若未及时提交,造成的后果自负。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