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82民初4489号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新310国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马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40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电机生产及销售业务。2020年4月29日,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购买电机。2020年7月12日双方结算账目,**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结欠货款24000元的事实。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久拖不付,故诉请依法处理。
**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结欠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属实。债务应当清偿,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要求**支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季慧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