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3656号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31310213H,住所荥阳市新310过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马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骞,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成年,住荥阳市。
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义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