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执449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10国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马彪,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豫0182民初4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3127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雪佛兰牌汽车(车牌号:豫A×××××)一辆,申请人明确表示价值不大,不需要查封。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31275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新乐
审判员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石明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