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民辖终3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新310国道任庄。
法定代表人马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上诉人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40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五星电机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应为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本案并非专属管辖的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为荥阳市××国道任庄,故应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系合同之诉,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认为其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曾凡振
审判员  郭林慧
审判员  杨玉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若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