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

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1381民初278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诉被申请人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管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豫1381财保22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华诚管业在邓州市建设银行的账号41×××15、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局欠被申请人华诚管业的债权800000元、南召县水利局欠被申请人华诚管业的债权400000元。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诚管业为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业经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豫1381民初2785、27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申请人华诚管业应支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1239198.08元,经双方协商,被申请人华诚管业支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1210000元,其余部分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全部放弃。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的账号41×××15内12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局欠被申请人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的800000元债权的冻结; 三、解除南召县水利局欠被申请人邓州市华诚管业有限公司的400000元债权的冻结; 四、解除保全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全东和樊新英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人民路南段东侧房产证号为新字第××号的房产及樊新英名下的新国用(97)字第507号土地使用证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含印 审 判 员  司明辉 人民陪审员  李德伟
书 记 员  闫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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