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

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邓州市华城管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81财保22号
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鸿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6645806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411329196705220083),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199511248316。(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邓州市华城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邓州市华城管业有限公司在邓州市建设银行的账号41×××15(价值限额120万元)、南阳市水利局欠被申请人的债权80万元、南召县水利局欠被申请人的债权40万元。并提供申请人法人代表***、***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人民路南段东侧房产证号为新字第××号的房产及***名下的新国用(97)字第507号土地使用证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州市华城管业有限公司在邓州市建设银行的账号41×××15(价值限额12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二、查封南阳市水利局欠被申请人邓州市华城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80万元,不得支付被申请人。查封期限二年。
三、查封南召县水利局欠被申请人邓州市华城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40万元,不得支付被申请人。查封期限二年。
二、查封申请人南阳市大运物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共同共有的位于新野县城区人民路南段东侧房产证号为新字第××号的房产及***名下的新国用(97)字第507号土地使用证。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该房产及土地不得买卖转让、过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喻其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