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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1009号航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天富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2)川01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