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117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2)京0115诉前调确24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73590.29元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78590.2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支付合同款73590.29元及违约金5000元,共计78590.29元均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星北京星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鑫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