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72民初700号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申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申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建琛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