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初902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1号邦华环球广场第一层02-06单元;第二层01、02、03之一单元;第三十五层01-07单元全层;1705房自编之二单元。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东风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与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红太阳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红太阳公司、红太阳集团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京红太阳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9555亿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7日利息为3659797.91元,罚息为6196490.54元,复利为115969.84元;从2021年5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1.9555亿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659797.91元为基数均按每年9.75%计算);2.红太阳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南京红太阳公司、红太阳集团、***、***承担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为追偿本案债务支付的律师费280000元;4.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南京红太阳公司、红太阳集团、***、***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9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与南京红太阳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综字(市场部)第04210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南京红太阳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为1.9955亿元,授信额度期限为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止,额度项下单笔具体业务最迟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南京红太阳公司应逐笔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审批后同意发放单笔授信,根据业务性质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款借据/贷款凭证);双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的每一笔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同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与南京第一农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农药公司)、红太阳集团、***、***(系***配偶)签订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额保字(市场部)第042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红太阳集团、***、***为南京红太阳公司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而连续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以最高不超过等值1.9955亿元整,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起诉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每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二年止。 2020年1月10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与南京红太阳公司签署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流贷字(市场部)第01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本合同为上述《综合授信合同》额度内的具体业务合同,用途为归还借款人在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的存量授信,贷款金额为1.9955亿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固定利率6.5%/年,分期还本、按季结息,每季度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最后一次还款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计收天数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到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实际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时约定:南京红太阳公司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如下,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竹山南路589号,收件人***,电话:189××××8802。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南京红太阳公司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出具《借款借据》,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在2020年1月10日向南京红太阳公司发放贷款1.9955亿元。 合同履行期间,南京红太阳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分期还本。2020年12月11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与南京红太阳公司、红太阳集团、***、***共同签署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流贷更字(市场部)第1211号《合同变更协议》,对《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从按季结息、分期还本变更为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该协议为《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及补充,除上述约定,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以保证人身份签署《合同变更协议》,愿意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1年1月10日,贷款期限届满,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并未能如约收到南京红太阳公司结清本息的相关款项。经多次催告仍然拒不履行。另外,南京红太阳公司在合同期内尚欠借款利息3659797.91元,利息按照年利率6.5%计算,其中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以1.9755亿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以1.9655亿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以1.9755亿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以1.9555亿元为基数计算。华润银行广州分行认为,《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下共同签署,合法有效。该等协议签署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向南京红太阳公司发放贷款,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南京红太阳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红太阳集团、***、***应当履行相应连带担保责任。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南京红太阳公司答辩称,一、南京红太阳公司确认尚欠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1.9555亿元贷款本金。二、关于利息方面,确认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确认利息从2020年9月30日起开始拖欠,但南京红太阳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归还利息21405.13元,该笔利息应当在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利息金额3659797.91元中予以扣减。三、关于罚息、复利,同意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的诉讼请求,但是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以实际的欠付利息为基数。四、关于律师费,律师费金额应当予以减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280000元律师费过高。目前南京红太阳公司经济困难,请求对律师费进行调整。 红太阳集团辩称,一、关于主债务的意见与南京红太阳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红太阳集团的相关股东会决议。红太阳集团的大股东是南京市高淳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性质为国企,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未审查红太阳集团的有效决议,不构成善意,因此红太阳集团提供的担保无效。 ***、***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拟证明2020年1月9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南京红太阳公司提供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9955亿元,期限为一年; 证据2.《最高额保证合同》,拟证明2020年1月9日,第一农药公司、红太阳集团、***、***同意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全部债权提供最高保证担保; 证据3.《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合同变更协议》,拟证明2020年1月10日,基于《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南京红太阳公司开展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9955亿元的单笔借款业务,期限为一年,并约定相应借款利息等;2020年12月11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就还款方式进行变更; 证据4.《借款借据》,拟证明证实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已依约向南京红太阳公司发放了贷款; 证据5.《银行系统截图》,拟证明南京红太阳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拒不还本付息的事实; 证据6.《委托代理合同》,拟证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为追索涉案债权发生相应律师费; 证据7.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拟证明律师费已经实际产生。 证据8.红太阳集团章程、红太阳集团出具的《说明》、红太阳集团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红太阳集团董事签字样本、效力声明、董事会决定、红太阳集团公示报告,拟证明红太阳集团在提供担保时已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提供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担保效力真实,合法有效。 证据9.南京红太阳公司债券核算表(截止至2021年5月7日),拟证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已划扣21405.13元罚息及复利。 南京红太阳公司、红太阳集团质证称,证据1予以认可;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合法性不予认可,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红太阳集团承担最高额担保责任,尚未提供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证据3、4三性予以认可;证据5不予认可,该证据系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业务系统查询得出,未经南京红太阳公司确认,且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未提交关于利息的详细计算明细,南京红太阳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归还利息21405.13元,故对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利息金额不予认可。证据6、7予以认可,但认为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在尚未收到财产保全结果情况下主张律师费280000元过高;证据8三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的红太阳集团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红太阳集团董事签字样本等仅为关于担保额度的概括性授权,并非针对本案的专项性授权,授权签署时间为2018年5月22日,距离签署案涉合同时间已将近2年,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应提供股东会决议;证据9不予认可,该证据虽表明21405.13元已扣减,但该核算表系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单方制作的,未经南京红太阳公司确认;《合同变更协议》系2020年12月11日签署,故相应的罚息、利息计算天数应当以其为准。 南京红太阳公司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工作人员***与南京红太阳公司财务人员关于案涉利息微信交流截图,证据2.上述截图中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发送的关于利息问题的计算说明及信贷系统截图,证据3.关于上述微信截图及其中计算说明、信贷系统的录制视频,证据1-3拟证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曾通过微信方式提供给南京红太阳公司计算说明及信贷截图,且其中内容并未体现案涉已付利息21405.13元已抵扣的情况,故应当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应付利息当中予以扣减。 华润银行广州分行质证称,对证据1-3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但不同意其证明的内容;《计算说明》详细说明罚息、复利产生的原因及过程,通过《信贷系统截图》清楚看到,在2020年10月31日及2020年11月30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分别扣除了南京红太阳公司12458.33元及4333.33元罚息(截图显示为“实还罚息”),两处扣减金额合计为16791.66元;2020年11月30日扣除了南京红太阳公司4613.47元复利(截图显示为“实还复利”),合计为21405.13元(12458.33元+4333.33元+4613.47元),故21405.13元已扣减,南京红太阳公司要求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的应付利息中再扣减21405.13元没有事实依据。 ***、***未到庭,亦无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红太阳集团、***、***无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9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授信人、乙方)与南京红太阳公司(被授信人、甲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综字(市场部)第04210号《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如下:第一条,授信额度,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授信额度(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该授信额度不含本合同项下甲方或第三方针对具体业务提供的保证金或存单质押担保对应相同金额的授信金额部分,以下同)为1.9955亿元整。第二条,上述授信额度中,各具体业务的具体授信额度为一般贷款:具体授信额度为1.9955亿元。第三条,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从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止,额度项下单笔具体业务最迟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但各种具体业务品种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具体授信额度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上述授信额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第四条,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不构成乙方对甲方的授信承诺。授信额度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甲方应逐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甲方发放额度项下单笔授信,如经乙方逐笔审批后同意发放单笔授信,根据业务性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相应的单笔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款借据/贷款凭证),或由甲方向乙方提交并经乙方接受的相关业务申请书约定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第五条,办理具体业务时,如甲、乙双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款借据/贷款凭证),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款借据/贷款凭证)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应以具体业务合同(含借款借据/贷款凭证)为准。第八条,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除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明确费用承担主体的以外,其他费用由立约双方协商确定。针对本合同项下单笔授信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根据乙方要求委托乙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或质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相关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乙方债务的情况下,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全数承担,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予以扣收。第十二条,按照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清偿债务,并按期支付所有应付费用。第二十一条,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1.甲方违反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中所做的说明、承诺和保证;……7.未按本合同及/或各具体业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本息的。第二十四条,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1.削减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或停止剩余授信额度的使用;2.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4.直接扣收甲方在乙方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5.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均负有全部赔偿之义务;……7.行使担保权利,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措施。第二十八条,如甲方不履行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签订的任一具体业务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均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乙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可以提前收回所有未到期债权或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救济措施。 2020年1月9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债权人)与第一农药公司(保证人)、红太阳集团(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额保字(市场部)第042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南京红太阳公司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保证担保。第一条,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内与债务人签订合同而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以下合称主债权),主债权本金余额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1.9955亿元,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综字(市场部)第04210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而连续发生的全部债权;2.合同编号为华银(2018)广综字(二部)第02252号《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债务人尚未归还的全部债务本金2亿元;3.债务人与债权人在主合同签订期间内将要连续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第五条,担保范围,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本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最高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约定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第七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八条,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每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每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止。……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十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第十一条,在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前,保证人应遵守以下条款的约定: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二条,被担保债权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备用信用证等)的,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异议。第十七条,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2.出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违约情形。第十八条,上述违约事件发生后,债权人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数项措施:1.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或其在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享有的违约救济措施。第一农药公司、红太阳集团在上述合同签署页保证人一栏加盖公章,***、***在保证人处签名及捺印指模确认。 2020年1月10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贷款人)与南京红太阳公司(借款人)签署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流贷字(市场部)第010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人提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经审查,贷款人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发放贷款。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借款人只能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具体用途为归还借款人在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的存量授信。第二条,贷款金额为1.9955亿元。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本合同项下首笔贷款的起始日与上述贷款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以首笔借款借据/贷款凭证所载实际放款日为本合同贷款期间起始日,贷款期限到期日作相应调整;合同项下后续贷款到期日不的超过调整后的贷款期限到期日。第四条,贷款结息方式:按季结息,则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在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如借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计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贷款划出贷款人之日起,按照实际划出的贷款金额计收。第六条,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计收罚息,计收天数为自贷款逾期之日起到实际结清之日止的实际逾期天数,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九条,贷款人放款时,应按照以下方式将贷款金额划入贷款发放账户,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户名:南京红太阳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1×××01;一次划付,贷款人于2020年1月10日将贷款金额全部划至贷款发放账户。第十五条,借款人应每一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还款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本金或其他款项,借款人按分期还本方式归还贷款本金;还本计划如下:2020年8月30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31日、2020年11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还100万元整;2021年1月10日还1.9455亿元。第十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需要展期还款的应在该笔贷款到期日前30个工作日正式向贷款人提交书面贷款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的,由双方另行签署展期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第二十条,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十九条,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上划收上述本息及费用。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如下账户,作为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要求开立账户,并签署相关账户管理协议,并及时向贷款人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接受贷款人对回笼资金的管理,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具体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珠海华润银行广州分行;账号:21×××01。第四十三条,下述任一事件,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第四十四条,上述任何违约事件发生后,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贷款安全的情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担保。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贷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本合同约定即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贷款逾期90天以内的(含90天),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利息、罚息、复利;(3)本金。贷款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本息的偿还顺序为:(1)费用;(2)本金;(3)利息、罚息、复利。3.调减、撤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到期。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贷款人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划收入的相关款项,且无需提前通知。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应以下列约定内容为准:采取固定利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数,加收235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本合同执行固定利率为6.5%,在贷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020年1月10日,南京红太阳公司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出具《借款借据》,载明:贷款金额为1.9955亿元,固定利率为6.5%,贷款起止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10日。同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南京红太阳公司发放贷款1.9955亿元。 2020年12月11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贷款人)与南京红太阳公司(借款人)、第一农药公司(保证人)、红太阳集团(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签署合同编号为华银(2020)广流贷更字(市场部)第1211号《合同变更协议》,约定:鉴于贷款人、借款人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了编号为华银(2020)广流贷字(市场部)第0109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现经原合同及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合同进行修订。第一条,对原合同的还款方式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还款方式为:(一)贷款结息方式:贷款到期一次性收取利息,利随本清。(二)还本计划: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第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即视为原合同相关内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进行相应变更,并与本协议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对原合同及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原合同各方已履行的义务对变更后各方仍然有效。第三条,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到期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借款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第四条,该协议是对编号为华银(2020)广流贷字(市场部)第0109号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及补充。除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外,其他条款继续有效,贷款人和借款人同意信守。南京红太阳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公章,第一农药公司、红太阳集团分别在保证人处加盖公章,***、***在保证人处签名及捺印指模。 另查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为证明红太阳集团为南京红太阳公司提供担保时,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已审查了红太阳集团的董事会决议及相关授权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4月28日),其中载明:第三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决定公司年度借款总额、对外投资、融资、资产用于融资抵押额度及其他担保事项。 2.2018年5月22日,红太阳集团召开董事会,就授权给董事长***先生向银行融资和担保的批准权事宜作出决议如下:1.单笔银行融资金额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批准;2.单笔银行担保金额在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批准。同日,红太阳集团向***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与前述董事会决议内容一致。 3.2020年1月6日,红太阳集团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出具《说明》,其中载明红太阳集团2018年5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了董事会授权给董事长***先生向银行融资和担保的批准权,授权金额为2亿元以下(含2亿元),该决议事项截止目前未有任何变更。本次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金额为1.995亿元,系我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先生的批准权限内,且授权在有效期内,红太阳集团承诺提供贵行的董事会决议,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2020年1月6日,红太阳集团出具《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决定》,载明:红太阳集团董事长***就红太阳集团担保事宜做出如下决议:同意为南京红太阳公司自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9日期间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申请授信人民币1.9955亿元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授信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公司清晰的知晓并同意所担保的授信用途为:借新还旧/重组,具体为归还编号为华银(2018)广综字(二部)第02252号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授信。 再查明,2021年5月13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甲方)与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合同律师费,采用前期基础费用,后期风险代理方式,前期基础律师费用为280000元分两次支付: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130000元;乙方在本协议第3.4条承诺期限内协调法院完成财产保全的,甲方在收到法院出具的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150000元;后期律师费用由甲方根据乙方收回款项金额及收回方式支付。2021年11月3日,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开具金额为28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2021年11月11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转账280000元,附言为“广悦所1笔前期律师费280000元”。 2021年5月18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南京红太阳公司、红太阳公司、***、***名下合计价值205807813.29元的财产,预交了5000元保全申请费。 庭审中,华润银行广州分行表示南京红太阳公司分别于2020年8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20年12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案涉借款合同期内按照年利率6.5%计算利息,合同期内利息为3659797.91元;以尚欠借款本金1.955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尚欠利息3659797.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从2021年1月11日起计算复利。南京红太阳公司表示确认尚欠借款本金1.9555亿元,确认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确认其从2020年9月30日拖欠利息,但主张其于2020年12月18日已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归还了利息21405.13元,故主张该笔21405.13元应当在利息3659797.91元中予以扣减,复利的计算基数亦相应进行扣减。 南京红太阳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其中华润银行公司业务信贷系统的截图,其中显示:2020年10月31日应还罚息12458.33元、实还罚息12458.33元,结清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2020年11月30日应还罚息4333.33元、实还罚息4333.33元,应还复利4613.47元,实还复利4613.47元,结清日期为2020年12月18日。华润银行广州分行表示按照合同约定南京红太阳公司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因南京红太阳公司未能按期还款,导致产生了罚息及复利,故南京红太阳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偿还21405.13元,实为罚息12458.33元、罚息4333.33元、复利4613.47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涉案《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履行期限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因各方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与南京红太阳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已依约向南京红太阳公司发放贷款资金1.9955亿元,南京红太阳公司应依约履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义务。南京红太阳公司仅偿还了4000000元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1.9555亿元未还。双方对于南京红太阳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9555亿元、借款利率、罚息利率以及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南京红太阳公司尚欠合同期内利息3659797.91元,南京红太阳公司则认为其已于2020年12月18日偿还21405.13元,故剩余利息为3638392.78元。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尚欠利息金额如何确定;二、《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争议焦点一,关于尚欠利息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与南京红太阳公司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其中约定了南京红太阳公司应于2020年8月至12月每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前分别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2021年1月10日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后各方于2020年12月11日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将还款方式变更为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南京红太阳公司分别2020年8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20年9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020年12月18日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换言之,在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之前,南京红太阳公司未能按期偿还2020年10月、11月的借款本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在南京红太阳公司未按约定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因此,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有权针对南京红太阳公司未按期偿还的2020年10月31日借款本金10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借款本金1000000元计收罚息,对于未按期偿还的利息计收复利。另外,根据南京红太阳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了华润银行公司业务信贷系统的截图,该截图亦显示2020年10月31日应还罚息12458.33元,2020年11月30日应还罚息4333.33元、应还复利4613.47元,上述罚息、复利合计为21405.13元,结清日期均为2020年12月18日。因此,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南京红太阳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偿还的21405.13元的性质为偿还罚息、复利,而不是正常合同期内利息,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南京红太阳公司主张在利息3659797.91元中扣减21405.13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南京红太阳公司应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9555亿元、利息3659797.91元、罚息及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9555亿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3659797.91元为基数,均从2021年1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9.75%计算。 另外,《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了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本案的纠纷,因南京红太阳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而引发,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律师费付款凭证,证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已实际支出了律师费,且现无证据证明该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主张南京红太阳公司承担律师费280000元,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二,关于《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红太阳集团、***、***自愿与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红太阳集团、***、***为南京红太阳公司《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具体授信业务合同而连续发生的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为证明其在与红太阳集团签订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时已审查了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提供了《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章程》(2007年4月28日)、董事会决议、红太阳集团出具的《说明》《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决定》予以证实。因此,华润银行广州分行作为债权人,已审查了红太阳集团为南京红太阳公司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规定。红太阳集团主张《最高额保证合同》无效,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南京红太阳公司不履行涉案债务的还款义务时,华润银行广州分行有权主张红太阳集团、***、***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上述保证责任之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相关规定向南京红太阳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9555亿元及利息3659797.91元、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955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利息3659797.9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5%的标准从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不计复利); 二、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280000元; 三、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8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