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申1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办2107-2112室。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8号科创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皖019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皖01民终2664号民事裁定。现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我公司提供的合同,签名的时间不对,系伪造。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却未被允许;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设备不符合我公司采购要求,配置过低,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三、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妥,应适用普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电梯载重量及合同签订时间均无问题,案涉电梯已安装完毕并验收,也办理了移交手续,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无依据,请求驳回。
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作出后,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各项再审请求应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但其确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二审普通程序救济的权利。根据民事程序的一般原理和规律,救济机制的力度应与救济的必要性相适应,在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利用或未有效利用普通程序救济的情形下,不应启动再审的特殊救济机制,故对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艾云
审判员张进
审判员欧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