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9民初2540号
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主要负责人:朱**。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原告苏州贝斯特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袁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凌轶伦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