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民终2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A#办2107-2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07717W(1-1)。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淠河路8号科创中心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89313Q(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毅,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下午15时在合肥中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圣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圣泰公司在二审上诉期间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本院按照圣泰公司2016年11月21日在原审法院填写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而圣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严
审判员马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