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91执1242号
申请人: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家耀,董事。
本院在执行合肥汉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6)皖0191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249元(其中电梯设备款117780元,滞纳金暂计24072元,迟延履行利息暂计834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案件执行费20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峻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