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53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碧海天资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17层15号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碧海??资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西碧海天资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2017)桂0103执531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3执5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丘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