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86号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新市镇新华路1号新市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孙裕勇,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银座城市广场C3区。
法定代表人:王心波。
被申请人:山东省齐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马鞍山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史仍田。
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博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齐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673021181820210000116,担保金额:6000000元)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博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齐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颜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