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地质打井队

北票市地质打井队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辽1381民初335号
原告北票市地质打井队,住所地北票市。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谢和平,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北票市。
被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原告北票市地质打井队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和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票市地质打井队诉称,2014年3月27日,我单位工人***在上班途中被被告**驾驶的轿车撞伤,其在医院抢救时原告垫付了18,500元医疗费。2014年5月15日,被告**到原告单位以给***办理出院结算为由把原告处的医疗费收据的条子拿走,并承诺偿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此款至今被告**未偿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系原告单位的工人,2014年3月27日19时20分许,在北票市哈尔脑桃莱线17公里200米处,被告**驾驶小型轿车将站在辽NA3687号重型自卸货车后的***和修车的***撞伤,后又与停在路边***的车追尾相撞,致***、***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无事故责任。因***系原告单位的职工,其住院治疗期间原告给***垫付了医疗费18,500元。2014年5月15日,被告**到原告单位以给***办理出院结算为由把原告处的医疗费收据的条子拿走,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是:“今有***打井队给***看病款18,500元(壹万捌千伍佰元)欠款人:**2014年5月15日”。***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于2015年4月2日经本院(2014)北民交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除保险公司应赔付的外,被告**共应赔偿***经济损失64,916元。***在本院申请执行**给付赔偿款时,被告**以尚欠原告北票市地址打井队药费为由未将赔偿款全部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公开开庭审理和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具有证据效力,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为***垫付的医疗费已在本院(2014)北民交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中给予赔偿,***在得到全部赔偿款后,应将原告垫付的医疗费返还给原告,如果***在得到赔偿款后未将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给付原告,原告可向***另行主张权利。被告**虽然给原告书写了欠其医疗费的欠条,但所欠的医药费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解决,原告不能再重复诉讼。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票市打井队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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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郭霖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