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29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村1号。
法定代理人吴朋,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阳县宁乡镇北郊区。
法定代表人袁玉珠,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晋1129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斛兵海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