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81民初384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清河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孔维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清,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9)鲁0481民初384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的土地证滕国用(2009)第66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滕州市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的土地证滕国用(2010)第142号、第143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成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