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524号
原告:***,男,199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清河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孔维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市轩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西关一。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被告:陈磊,女,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
原告***与被告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轩硕商贸有限公司、**、陈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祥开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赵燕韩
书 记 员 徐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