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2民初2578号
原告:刘彬,男,1994年07月11日生,回族,住临沂市郯城县利民小区11号楼一单元601室。
被告:临沂市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街道西关一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刘彬与被告临沂市**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彬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彬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