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保71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53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移送,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在聊城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应付债权18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