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481民初3845号
申请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清河北路东段(黄台集团正门东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1057456626585。
法定代表人:孔维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北辛路7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9244983K。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函一份,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滕州伦达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