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11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绿寰地源空调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新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东段(黄台集团正门东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堤路口120万盛园三区3号楼6层。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绿寰地源空调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格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且在异议期间被执行人缴纳了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3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11执1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