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1727号
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XX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泓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XX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52元,由原告义乌电影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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