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4849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8号5楼。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德兴市。
本院2023年11月1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