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2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嘉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孙旗屯马营村东。
法定代表人:杨淼,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崔醒民(实习),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霖,男,汉族,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双双,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关林庙路口西侧关林五金城。
法定代表人:刘亚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璞,男,汉族,1982年12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洛阳姣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定鼎门街与牡丹大道西北角宝龙城市广场2幢1单元1-13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姣姣。
原审被告:刘亚亮,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审被告:李周琴,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审被告:刘灵凡,女,汉族,1959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刘***,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刘万江,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原审被告:张姣姣,女,汉族,1973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原审被告:李会峰,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上诉人洛阳市嘉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姣婵商贸有限公司、刘亚亮、李周琴、刘灵凡、刘***、刘万江、张姣姣、李会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311民初57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洛阳市嘉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91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富林
书记员卫淑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