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

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05执6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被执行人: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关林庙路口西侧关林五金城。
法定代表人:刘亚亮。
被执行人:洛阳市招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营庄村天创钢材城1号路零号。
法定代表人:刘灵凡。
被执行人:刘亚亮,男性,1962年12月21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李周琴,女性,1962年12月0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尚留兵,男性,1980年12月2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2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薛怀立,男性,1963年12月08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
被执行人:田伟利,女性,1973年08月03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刘灵凡,女性,1959年10月29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刘万江,男性,1967年08月04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刘秀玲,女性,1966年07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本院在执行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市招凯商贸有限公司、刘亚亮、李周琴、尚留兵、***、薛怀立、田伟利、刘灵凡、刘万江、刘秀玲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我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法律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为此,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执行措施,于2021年6月15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决定书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行动轨迹故暂未实际拘留。
立案至今,本院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提起了3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李周琴在工商银行有存款2259.18元,被执行人薛怀立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1587.28元,被执行人薛怀立在中国民生银行有存款1314.54元,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扣划,申请人申请随后与其他案件案款一起领取,本案暂不申领。被执行人刘灵凡名下民生人寿保险2017年已退保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亚亮名下民生人寿保险因合同规定无法退保处置。被执行人田伟利名下太平洋人寿保险、被执行人薛怀立名下太平洋人寿保险、被执行人刘亚亮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被执行人李周琴名下中国人寿保险、被执行人刘灵凡名下中国人寿保险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申请人申请视协商结果决定是否扣划,暂不处置。发现被执行人李周琴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五菱牌汽车一辆、刘秀玲名下登记车牌为豫C×××××号五菱牌汽车一辆、豫C×××××号明锐牌汽车一辆,未控制到上述车辆,因本案已查封足够执行标的的财产,故未超标的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和证券信息。
2021年4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房产信息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周琴名下位于河南省××区长××街××房产,本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查封,因申请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暂不处置。2021年4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公积金信息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信息。2021年4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走访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190721.86元及利息等,执行到位5161元,尚余185560.8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以上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或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世伟
审判员  王翔云
审判员  宋怀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