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31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宜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
被申请人:李周琴,女,汉族,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
被申请人: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关林庙路口西侧关林五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49228605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周琴、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周琴、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8699.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698699.7元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周琴、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8699.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14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