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275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市府东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岩。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穆相意,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穆利霞,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段强国,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
被执行人:马浩然,女,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李周琴,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
被执行人:刘亚亮,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
被执行人: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工业园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白朋杰。
被执行人: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镇练庄村关林庙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亚亮。
被执行人: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郑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文博。
被执行人: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310国道工业园区北段。
法定代表人:岳章付。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11民初5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到庭。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8日、共计提起2轮网络查控,于2020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发起人行查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无证券、股票、车辆、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仅冻结被执行人段强国、穆利霞、马浩然名下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存款合计8167.15元,本院已扣划款项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2.2020年11月19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周琴、刘亚亮名下不动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无法处置。
3.2020年11月19日在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明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名下无公积金可供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12日前往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户籍所在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情况,现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现场调查相关文字及影像资料已附卷。
五、因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对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8167.15元,本案债权尚余3844006.23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豫0311执27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穆相意、***、穆利霞、段强国、马浩然、李周琴、刘亚亮、洛阳巨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雅良农业有限公司、洛阳锦绣千村农资有限公司、洛阳工道工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勇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