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2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3月2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宁津县。
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中段西侧-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85020115A。
法定代表人:于瑞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719元,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14011406014205001X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19.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云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