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409号
申请人:枣庄善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姬庄村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MA3ERR4L39。
法定代表人:郭传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泳,山东环周(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中段西侧-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85020115A。
法定代表人:于瑞杰,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枣庄善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尚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