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财保177号
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郑旺镇后洪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569049482Y。
法定代表人:高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中段西侧-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8502011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中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87228289H。
法定代表人:曹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以其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八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临沂科泰建筑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殷延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聪
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