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224号
申请人: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062951266B。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张范街道西夹埠村西首;电话:17864191550。
法定代表人石柏方,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85020115A。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中段西侧-1;电话:18254******。
法定代表人于瑞杰,该单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润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北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25民初4113号。本院立案执行后,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葛庆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松瑞